(2015)靖民初字第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盛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21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免交诉讼费。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俊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