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牛珊珊与武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珊珊,武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29号原告牛珊珊。委托代理人马振杰。被告武小平。原告牛珊珊与被告武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本金9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曼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振杰、被告武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牛珊珊人民币60000元整,将于2014年6月10日至6月30日前还清。”该借条由被告武小平签字确认。至于借款的交付,原告主张系分多次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用于资助被告开办公司,款项中还包括了部分被告应付原告的工资款。2014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牛珊珊人民币30000元整,用于支付人工工资。”该借条由被告武小平签字确认。借款系以现金形式支付。判决结果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武小平向原告牛珊珊借款,有借条及原被告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款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小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牛珊珊欠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由被告武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镇(兼)书 记 员 唐 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