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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异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匹奇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前支行与温州市方云服饰有限公司、杨智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匹奇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前支行,温州市方云服饰有限公司,杨智连,杨方云,戴成华,温州竞日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异字第110号异议人:温州匹奇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益炜。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前支行。法定代表人:虞中考。被执行人:温州市方云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连。被执行人:杨智连。被执行人:杨方云。被执行人:戴成华。被执行人:温州竞日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前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府前支行)与温州市方云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云服饰公司)、杨智连、杨方云、戴成华、温州竞日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日机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温州匹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奇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匹奇电器公司称:异议人于2015年3月1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2050万元的价格成功竞买被执行人方云服饰公司名下的坐落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西片6号小区厂房。异议人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厂房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相差一个楼面近800平方米。后贵院向房管部门发函,证实了上述事实。据此,请求撤销对坐落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西片6号小区厂房的拍卖,退还异议人缴纳的650万元首付款。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建行府前支行与被执行人方云服饰公司、杨智连、杨方云、戴成华、竞日机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2)温鹿商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方云服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建行府前支行票据垫款本金9958618.7元及逾期利息;若方云服饰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方云服饰公司名下的坐落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西片6号小区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006500号,建筑面积:6518.12平方米)和坐落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车路5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7)第5-526号,使用权面积:2402.48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建行府前支行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XC6287849230051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550万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建行府前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温鹿执民字第448、449、450、451、4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方云服饰公司名下的坐落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西片6号小区房产和坐落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车路5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限被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的,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2015年2月27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载明:本院将于2015年3月16日10时至2015年3月17日10时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标的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园区西片6号小区房产(现门牌:双车路50号,权证号:006500,建筑面积:6518.12平方米,非居住);起拍价为1600万元,保证金160万元;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15年4月13日前将拍卖成交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异议人匹奇电器公司参加了竞买,并缴纳了保证金160万元。同年3月17日,异议人以2050万元竞得上述房产,并缴纳购房款650万元(包括保证金160万元),另外1400万元系银行贷款。本院于同年5月6日作出(2014)温鹿执民字第44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登记在被执行人方云服饰公司名下的坐落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西片6号小区房产所有权归竞买人匹奇电器公司所有,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由竞买人匹奇电器公司享有;竞买人匹奇电器公司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60日内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过户登记手续和抵押登记手续。异议人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被告知上述房产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此,本院于同年5月20日向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分局发函。同年6月2日,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分局向本院发出温龙房字(2015)52号函,载明:原房屋登记机构核发的方云服饰公司名下的坐落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西片6号小区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系计算有误(根据档案尺寸显示该厂房的面积大约为5700平方米);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由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测绘,确定该厂房的实际面积后先办理房屋更正登记,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异议人知晓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上述事实有本院调取的(2012)温鹿商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448、449、450、451、452号执行裁定书、(2014)温鹿���民字第448、449、450、451、45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448-3号执行裁定书、专用票据、(2014)温鹿执民字第448号函、温龙房字(2015)52号函,以及异议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提供抵押的财产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对涉案房产拍卖过程中,公告明确涉案房产的面积为6518.12平方米,而涉案房产的实际面积只有约5700平方米,两者相差800余平方米。由于房产面积直接体现为商业价值,房产面积多少直接影响到竞买人对标的物价值预期和竞价高低。因此,本院在执行公告中对标的物面积描述与实际面积的差异足以影响到异议人对拍卖标的的价值做出正确判断,从而影响其竞买价格。异议人现要求撤销对涉案房产的拍卖,退还异议人缴纳的购房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对坐落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西片6号小区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006500号)的拍卖,退还异议人温州匹奇电器有限公司购房款65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苏 惺审 判 员  沈文江审 判 员  林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季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