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江南纺织有限公司与唐艳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珠海江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李毓英。委托代理人赵向明,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艳芝,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316。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温文翔。委托代理人杨伟良,该××员工。委托代理人朱翠琼,该××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江南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艳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珠海江南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艳芝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江南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艳芝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洪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