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文腾隆建材有限公司与罗汉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龙文腾隆建材有限公司,罗汉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漳州市龙文腾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吕束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月娇,原告公司股东。被告罗汉舜,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龙文腾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汉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龙文腾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龙文腾隆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罗汉舜已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龙文腾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7元,由原告漳州市龙文腾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子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