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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新庄与阿卜都克力木?艾外依都拉、乔丽潘?霍加木尼亚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庄,阿卜都克力木·艾外依都拉,乔丽潘·霍加木尼亚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庄,男、汉族。被执行人:阿卜都克力木·艾外依都拉,男,维吾尔族。被执行人:乔丽潘·霍加木尼亚孜,女,维吾尔族。申请执行人张新庄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阿卜都克力木·艾外依都拉、乔丽潘·霍加木尼亚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乔丽潘·霍加木���亚孜工资每月2000元,合计扣到30758元为止。本院认为,扣划被执行人乔丽潘·霍加木尼亚孜工资每月2000元合计30758元为止,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审 判 员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包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