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志忠与蔡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忠,蔡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忠,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蔡奎勇,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执行被执行人蔡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扣留被执行人蔡奎勇每月工资2500元,扣至12万元时止,申请执行人刘志忠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蔡奎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蔡奎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蔡学成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