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明寨贩毒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517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明寨,男,1978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2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明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红、被告人周明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5日及16日,被告人周明寨从贩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进毒品后,再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廖某某、刘某某(均已行政处罚)、“义别”(在逃),并从中牟利。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5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周明寨从李某某手中购进100元钱约0.8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后,将吸食剩下的约0.4克冰毒,在本市邮电路“新悦宾馆”一楼房间内,以廖某某帮其在网上冲上100元游戏币的方式贩卖给廖某某,被告人周明寨从中获利100元。2、2015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周明寨在刘某某和“义别”手中共拿到700元毒资后,在本市“香山国际”小区D栋地下车库楼梯间处从李某某手中购买了700元钱共计约4克冰毒和4粒麻古,后被告人周明寨将从李某某手中购买来的约4克冰毒和3粒麻古在本市“香山国际”小区地下车库出口处“义别”的车上交付给刘某某和“义别”,被告人周明寨从中获利1粒麻古。2015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明寨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红色药丸1粒,经称重,净重为0.19克。经物证鉴定,从该疑似毒品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归案后,被告人周明寨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明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麻古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称重笔录及称重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及尿检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办案说明等物证、书证;证人李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寨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明寨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明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明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明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明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汤铁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梦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