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中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成立新与杨瑾、李咏宏民间借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立新,杨瑾,李咏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中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立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卫川,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瑾,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燕,新疆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咏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牛丽,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成立新因与被申请人杨瑾、李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哈中民一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成立新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杨瑾、李咏宏上诉时使用同一份上诉状,聘请同一位律师,可见两人追求的利益目标一致,故其所陈述事实不足为信。二审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2013年两人收入证明及公安机关查明事实,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借款必要和合意,所借款项属李咏宏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在本案一审判决已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情况下,二审不予适用违反了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且举证责任划分不清。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认为,已生效的(2014)哈中刑终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能够证实,被申请人李咏宏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因赌博欠下高额赌债,为偿还赌债及高利贷进行诈骗,并在外向多人借款,诈骗的赃款及借款全部用于偿还了赌债。结合本案一、二审法庭调查,能够认定该笔借款不属被申请人杨瑾、李咏宏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故成立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成立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立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彬审 判 员 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妍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