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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光与吴镝、徐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54号原告:李光,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吴镝,女,1974年4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徐大军,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诉被告吴镝、徐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撤回对被告吴镝、徐大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李光负担225.00元。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双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