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于加明与被执行人孙恩来、高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加明,孙恩来,高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于加明。被执行人孙恩来。被执行人高美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加明与被执行人孙恩来、高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敦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立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