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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97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无业。2010年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至同年2月9日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爱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一辆鄂Q·Q2505牌号银白色雪佛兰轿车行至荆州区屈原南路荆城御景小区,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小区“时尚网吧”门口的一辆鲁B·E3F59的黑色起亚牌越野车车锁撬开后,将车内的两盒“崂茗”牌茶叶、一瓶TRUSSARDI牌香水、一双男士EEE牌褐色休闲鞋及一个浅蓝色整理箱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1695元。破案后,上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证人周某、刘某甲、崔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荆州市荆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荆价鉴证字(2015)00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购物发票及领条、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具有盗窃前科,其行为已构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韬审 判 员  顾琼香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桑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