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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赖金泉,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叶某某,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丽芬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金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2月间认识,于1993年3月9日在紫金县九和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二个小孩(叶威,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叶嘉琪,女,1994年9月16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夫妻性格不合,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且被告对家庭、小孩漠不关心,对妻子不尽义务,双方自2011年5月间开始分居,至今已分居4年多,夫妻感情愈来愈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但为了年幼的小孩,原告一直维护着家庭。而现在儿女均已成年,为了从这痛苦无望的婚姻中得到解脱,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叶某某未出庭应诉,在法定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0月间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于1993年3月9日在紫金县九和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生育有两个小孩(叶某,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叶某琪,女,1994年9月16日出生)。2015年5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人口登记卡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其婚姻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条件。本案中,一方面,原、被告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经过较长时间的交往与了解,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还生育了二个小孩,婚姻关系已存续了二十多年,证明双方感情较好,婚姻基础较牢固,只要双方本着对婚姻、对家庭负责的精神,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与沟通,多加理解和信任,夫妻感情的裂痕应该能够弥合;另一方面,原告未能提供证实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达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丽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