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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特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特字第14-1号本院于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对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申请人叶志刚、借款人广西华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案作出的(2015)青民特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裁定书第5页顺数第6行中的“本案申请费49093元”补正为“本案申请费49093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54093元”。审判员 邵 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文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