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宏远科技有限公司与岑翠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宏远科技有限公司,岑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550号原告福建省宏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第15层02B单元。法定代表人郑培豪。委托代理人颜世锦、陈伟,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翠英,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香港联系地址:香港,内地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宏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科技”)与被告岑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宏远科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申请,请求对被告岑翠英名下价值人民币420万元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徐瑶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25号金华公寓A#楼202单元、13#附属间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担保人邹洪富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100号金山立恒文园1#楼705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担保人陈玉霞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1号华都大厦713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对本案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远科技申请对被告岑翠英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岑翠英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42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徐瑶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25号金华公寓A#楼202单元、13#附属间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邹洪富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100号金山立恒文园1#楼705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四、查封担保人陈玉霞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1号华都大厦713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智远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敏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