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秦广智与陈明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广智,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秦广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明。申请执行人秦广智与被执行人陈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射兴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陈明向申请执行人秦广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陈明承担申请执行人秦广智支付的代理费2500元。上述给付义务,限被执行人陈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执行人陈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有房产存在,但一时无法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兴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唐海明审判员 王 樵审判员 王正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