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范亚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亚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66号罪犯范亚华,男,1973年6月2日出生,福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4日作出(1998)宁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亚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8670元(已履行完毕)。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年26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525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刑事量刑部分之判决,以被告人范亚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年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7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6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4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7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亚华在考核期内,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12年2月因担任号长表现突出奖1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从事仓库管理员工种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2014连续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2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2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9.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亚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18日至2015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