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清苑县泽龙热力有限公司与刘永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苑县泽龙热力有限公司,刘永振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665号原告清苑县泽龙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玲,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义金,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聪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振。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苑县泽龙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苑县泽龙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县泽龙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苑县泽龙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铁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