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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瑞安市永昌化纤工艺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瑞安市永昌化纤工艺品有限公司,管丽娜,陈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9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邓逢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庆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崇成。被告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丽娜。被告瑞安市永昌化纤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丽娜。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圣翰、尤戈镭。被告管丽娜。被告陈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瑞安市永昌化纤工艺品有限公司、管丽娜、陈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4年(瑞安)字1258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2015年5月13日解除;2、被告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暂算至2015年3月20日为26015.02元,逾期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9.9%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所欠期内利息为基数从2015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9.9%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瑞安市永昌化纤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市国际汽摩配工业区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730万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管丽娜、陈峰在6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学滨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庆前、周崇成,被告瑞安市永昌化纤工艺品有限公司、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尤戈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丽娜、陈峰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0月31日,被告管丽娜、陈峰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2年瑞安(保)字0278号-001《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原告与浙江瑞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2年10月3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内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在600万元内提供连带保证。2014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瑞安市永昌化纤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年瑞安(抵)字058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瑞安市永昌化纤工艺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市国际汽摩配工业区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为原告与浙江瑞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21日至2016年8月21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形成的债务,在273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范围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该抵押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原告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先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不因此而提出抗辩;担保的范围,都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9月3日,浙江瑞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4年(瑞安)字1258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循环额度为人民币240万元,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借款期限从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4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年利率6.6%;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按期还息一次还本。2014年12月23日,浙江瑞源建材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被告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2015年2月4日,被告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春玉变更为管丽娜。涉案借款期内利息已偿还至2015年1月20日止。尔后,被告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按编号为2014年(瑞安)字1258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利息,构成违约,原告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由于原告没有通过合适的方式向被告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送达宣布合同提前到期的通知,故本院确认被告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应诉通知的时间即2015年6月9日为该借款合同的提前到期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编号为2014年(瑞安)字1258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40万元、期内利息61160元(以2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自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9日止)、逾期利息(以2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自2015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从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9.9%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瑞安市永昌化纤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市国际汽摩配工业区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4年瑞安(抵)字058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2730万元为限;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瑞安市永昌化纤工艺品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管丽娜、陈峰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管丽娜、陈峰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2年瑞安(保)字0278号-00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600万元为限;上述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489元,减半收取13245元,由被告瑞安市瑞源建材有限公司、瑞安市永昌化纤工艺品有限公司、管丽娜、陈峰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489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陈学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敏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