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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朱健与吕晓锋、施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健,吕晓锋,施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2389号申请执行人朱健。被执行人吕晓锋。被执行人施秋华。朱健与吕晓锋、施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埭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吕晓锋、施秋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朱健借款195000元。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吕晓锋、施秋华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吕晓锋所有的银行存款18500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2857元,余款部分15643元已退回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吕晓锋与申请执行人朱健就尚未履行部分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吕晓锋所有的银行存款18500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2857元,余款部分15643元已退回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吕晓锋与申请执行人朱健就尚未履行部分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溧埭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还款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云华执行员  鲍进平执行员  许长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