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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邓施昌与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施昌,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731号原告邓施昌,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苗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杨贵红,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妻子,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陈家湾三村4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0344366-1。法定代表人张代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特别授权),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邓施昌诉被告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施昌于2015年7月16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施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施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施昌负担。审 判 长  钟 原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人民陪审员  邹崇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庞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