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执字第01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沈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斌,黄陈,顾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316-1号申请执行人沈斌。被执行人黄陈。被执行人顾莉莉。申请执行人沈斌与被执行人黄陈、顾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黄陈、顾莉莉应归还沈斌借款10万元,并承担从2014年5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3345由黄陈、顾莉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陈、顾莉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黄陈、顾莉莉下落不明。执行中另查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沈斌同意由担保���陈菊娣为被执行人黄陈、顾莉莉担保,保证在拿到房款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90000元后即清结本案所有债务,担保人陈菊娣出具担保书。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334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沈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沈斌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兴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