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路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立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