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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路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立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