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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兴文与李树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文,李庶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660号原告:王兴文,男,生于1951年4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庶河,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王兴文与被告李庶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司明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文及被告李庶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兴文诉称:我为被告建房一处,1999年春里大概是正月二十开始动工盖的,盖起房屋框架、浇上房屋顶子用了半个月,顶子浇好了之后又用了半个来月时间装饰,总共是一个月。房屋总价款是5700元,盖完房子三个月后给了两千,然后到了2000年去要的,他没有钱给,2000年1月4号给我打的欠条。2009年8月20给我一千,2014年1月27号又给了我一千。被告尚欠17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庶河支付原告王兴文建房费1700元。被告提供照片中的大门确系我所盖。盖完屋后当年没掉瓷砖,瓷砖是石膏做的,时间长了经常掉,我盖完屋不可能保一辈子,我是工头,经常给人盖屋,当时口头约定盖完屋之后全款付清,对于质量问题,有口头协议,盖着的时候可以随时提,交了房以后就不管了。被告李庶河辩称:原告所述建房过程属实。欠条是我打的。我名字叫李庶河,打欠条的时候写错了,写成了“李树河”。欠款属实,我确实欠原告1700元。我收到传票以后照的大门的照片,我的大门掉瓷砖。原告给我盖的大门、六间房,我大门上掉瓷砖,然后叫原告去给我维修,原告不给我修,原告给我修好了我就给原告钱。掉瓷砖大约是1999年年底掉的,我给原告说了之后,原告说去看看,但之后一直没去给我修的,到了今天。没有口头协议的事。建房方式确是包工不包料。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建房一处,施工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建房费用为5700元。被告先支付原告费用2000元,并于2000年1月4日就剩余3700元建房款书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王兴文3700元李树河(手印)2000年元月4号”。后被告又分两次偿还原告2000元,剩余1700元至今未还,致原告诉来法院。原告为被告所建大门存在掉瓷砖问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告书具的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所证实。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施工建房一处,被告李庶河欠原告王兴文建房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提交照片一张,主张原告为其所建大门瓷砖掉落,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原告修缮完毕后其再予支付建房款1700元。根据原被告陈述,原告为被告所建房屋为院落一处,施工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大门掉瓷砖并非工程主体出现问题,房屋交付时间为1999年春天,原告主张于1999年底开始掉瓷砖,被告主张于2000年四五月份开始掉瓷砖,出现掉瓷砖问题后被告也曾支付给原告2000元,且被告未举证证实瓷砖掉落的原因。如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可另案主张。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庶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兴文欠款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庶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