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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海法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海丰县水产供销公司小漠水产站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场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徐占领,系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丰县水产供销公司小漠水产站,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法定代表人:陈佛平。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海丰县水产供销公司小漠水产站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询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均未获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海法执字第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梓江审判员  徐生荣审判员  郭利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