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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民特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秀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鹿民特字第27号申请人:张秀兰。申请人张秀兰要求宣告彭云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秀兰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张秀兰和被申请人彭云发系夫妻关系。1990年,被申请人彭云发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儿子彭某放于2009年8月31日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间已满四年。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彭云发死亡。经查:彭云发,与申请人张秀兰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彭云发于1990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期间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但一直未能发现彭云发行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16日在《人民日报》刊登了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彭云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云发于199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与家人无联系,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其家人及申请人张秀兰多方寻找,至今仍杳无音讯。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彭云发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彭云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章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