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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新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邓某均与杨某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均,杨某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新民初字第88号原告邓某均,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高州市。被告杨某英,女,1980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均诉被告杨某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均诉被告杨某英离婚纠纷一案,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均负担。审判员 :黄陈方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 程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