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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曲阳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朝启晨希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曲阳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朝启晨希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曲阳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郎家庄乡仁景树村。法定代表人秦仰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朝启晨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12B01。法定代表人钟浩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曲阳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朝启晨希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深圳市朝启晨希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牛惠林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