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43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