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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朱某,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徐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7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重归于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廖清欣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人民陪审员  黄智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