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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韩某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766号罪犯韩某,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1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