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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雪松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松,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519号原告陈雪松,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文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松诉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松申请撤回对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雪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松撤回对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雪松承担。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娄本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