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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无锡爱家投资有限公司与付树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爱家投资有限公司,付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501-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爱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工艺桥1号318室。法定代表人薛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付树发。原告无锡爱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公司)诉被告付树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0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付树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爱家公司1062510.7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以9770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106251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155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1220元,由爱家公司负担216元,付树发负担2100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候查封付树发名下无锡市金河湾家园27-2901、轮候预查封付树发名下尚城绿园9-402房屋。执行中,轮候查封付树发名下芙蓉苑23-17、23-19房屋。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崇商初字第0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曹 剑代理审判员  冯德珍代理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