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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67号申请执行人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42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物业费及取暖费等77426.3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30元,申请执行费10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执字第010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