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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个体。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9日经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执行取保候审。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租赁临淄区某小区某会所二楼供他人赌博,雇佣何某为参赌人员看门望风,为参赌博人员提供赌资、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2014年5月21日,累计给王某甲、米某、王某乙等提供赌资36万余元。2014年5月21日0时许,临淄公安分局民警对某会所二楼进行治安检查时,当场查获赌资33220元。公诉机关以证人王某甲、李某甲等人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证人何某、王某甲、李某甲、米某、王某乙、王某丙、朱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办案说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亦在公安机关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仲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