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四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楚铁章、楚江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楚铁章,楚江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848号原告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楚铁章,男,汉族,1949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楚江浩,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楚铁章、楚江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066340.3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金水区燕寿路4号的房产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水区燕寿路4号的房产(郑房权证字第06010271**号);二、冻结被告楚铁章、楚江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66340.3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智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全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