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30号原告:郭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肖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申请。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