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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黄伟与秦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秦振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黄伟。委托代理人赵鸥,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振元。原告黄伟诉被告秦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的委托代理人赵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振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伟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4月,被告因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14年5月3日,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150000元,约定2014年8月31日前归还,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秦振元未作答辩。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存在,原告向法庭提交借条1份,载明:“今本人向黄伟(身份证:××)借到承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正)经协商于2014年8月31日前归还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逾期不还,自愿支付违约金100./元/天。如诉至法院,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诉讼费及交通费等一切费用。(期间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借款人:秦振元身份证号:××2014年5月3日”。原告对上述借条解释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14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2014年8月31日前还款,借款期间利息每月1500元。逾期不还,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每天1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原告向被告交付出票金额为1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被告支付3个月的利息后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承担违约金。同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被告秦振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诉讼后果由其自负。本院据此对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认证,并确认如下事实:被告秦振元于2014年5月3日向原告黄伟借款150000元,原告将出票金额为1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被告承诺2014年8月31日前还款,借款期间内利息每月1500元,逾期还款,则按每天100元支付违约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黄伟与被告秦振元之间系借贷关系。借款应当及时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表示被告已给付借款期间内的利息,属诉讼中自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诺逾期还款则按每天100元给付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1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振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伟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5元,公告费610元,合计诉讼费4065元,由被告秦振元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月明审 判 员  唐海山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静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