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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兴与被告吕分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兴,吕分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348号原告王世兴,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铁,系原告儿子。委托代理人刘阳兴,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分社,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刘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艳丽,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世兴与被告吕分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世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素娟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银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