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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吴营生与谭国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营生,谭国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吴营生。被告谭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营生诉被告谭国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营生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吴营生负担。审判员  邵伟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小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