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吴营生与谭国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营生,谭国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吴营生。被告谭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营生诉被告谭国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营生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吴营生负担。审判员 邵伟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小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