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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郁琴与胡家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334-2号申请执行人:郁琴被执行人:胡家万申请执行人郁琴与被执行人胡家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家万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584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我院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房产局、车管所、土地局及各家银行送达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胡家万名下无房产、车辆、土地信息及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郁琴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胡家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执行期限已到,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郁琴申请本院中止执行,应当中止本案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胡家万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予以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颜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