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沙井支行与胡传贵、李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553-1号申请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沙井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号富宁新兴苑39栋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毕国亮,行长。被申请人胡传贵。被申请人李铭。本院受理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沙井支行诉被告胡传贵、黄国琼、李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资产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汽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胡传贵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7年7月15日止;二、查封被申请人李铭下车牌号为桂A×××××的飞度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7年7月15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上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