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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7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亿星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秀口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亿星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秀口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941号申请执行人亿星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戴学民,总经理。被执行人秀口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TOMASTEIXEIRAHOMEMDEBARROSFROES,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143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亿星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秀口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73,045.80元、物业管理费36,096元、水电费12,474.35元、违约金30,000元、物业费滞纳金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74.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秀口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目前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1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杨建芳审判员 时云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力锐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