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北京禹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禹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9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禹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宛金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瑛,女,1960年1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号A217。法定代表人:丁卫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庆,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禹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因与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珊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涛、李宝刚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北京禹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宛金晖及委托代理人刘瑛、被申请人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珊代理审判员 林 涛审 判 员 李宝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媛书 记 员 侯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