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汪四春与张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四春,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762号原告:汪四春,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张建,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汪四春诉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建名下位于桐城市玉雕城A6幢1号楼101#、102#门面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9字第0313032158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建名下位于桐城市玉雕城A6幢1号楼101#、102#门面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9字第0313032158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桂玉祥代理审判员 刘亚飞人民陪审员 陈文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