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14号原告:梁某某,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被告:董某某,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