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3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鑫源与李彩霞、孙清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源,李彩霞,孙清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3790-1号原告王鑫源。被告李彩霞。被告孙清华,成年,系李彩霞之夫。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原告王鑫源与被告李彩霞、被告孙清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保险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夏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