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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南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敏、杜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敏,杜元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南民初字第74号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城敖山大道27号,机构代码:70572556-2。法定代表人:肖晓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简浪,上高农商银行芦洲分理处主任,特别代理。被告:吕敏,男,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无业,住上高县。被告:杜元明,女,1985年1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务工,住址同上。系被告吕敏之妻。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敏、杜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晏胜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简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敏、杜元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17日,被告吕敏向原告申请个人小额农户借款50000元。同日,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期2年,于2015年4月16日到期。至2014年4月16日止,被告吕敏、杜元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658元,本息合计58658元。经原告多次催被告吕敏还本付息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清收。被告吕敏、杜元明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吕敏向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洲信用社借款5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饲料,借款期限为2年即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月利率9.7375‰,按季结息,到期后利随本清。同时,被告杜元明向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同意承担债务承诺书》,对该借款本息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费用自愿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同日,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洲信用社依约向吕敏发放了上述贷款。2013年8月19日,原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企业改制,更名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由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至2015年4月16日,二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8658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借款申请书》、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同意承担债务承诺书》、《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借款合同》、放款出账通知书、借款凭证、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洲信用社与被告吕敏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签约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洲信用社依约发放了贷款,吕敏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杜元明对该笔借款自愿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且与被告吕敏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于后来原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改制,变更为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告承继。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吕敏、杜元明偿付尚欠的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吕敏、杜元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8658元(之后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吕敏、杜元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晏胜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晏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