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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红光与工商行政管理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红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丰县。现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再审申请人李红光因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以下简称越秀工商分局)其他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3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红光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错误。其起诉的不是婚姻介绍所而是越秀工商分局工作人员。越秀工商分局工作人员保护婚姻介绍所违法乱纪违规经营,对其投诉不予处理,强行撤销、终止其四项调解项目。要求严格处理和处罚越秀工商分局严重不作为的人员,处理他捌万元人民币给申请人,恢复四项项目调解,由越秀工商分局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调解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李红光以越秀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和涉讼婚姻介绍所互相勾结、串通,保护涉讼婚姻介绍所违法乱纪违规经营,对其投诉不予处理,要求判决越秀工商分局恢复其被终结的四个调解项目并向其赔偿80000元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不服调解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对李红光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李红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红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付庆海审判员  朱小华审判员  王彩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桂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