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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舒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94号罪犯陈舒,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2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舒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其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人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3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3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0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5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舒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因琐事推搡他犯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得达标分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定达标分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7.2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舒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9月15日至2015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